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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8561号

严振江与张维峡、袁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8561号原告严振江,男,194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代理人蒋晓梅,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维峡,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袁妹芳,女,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振江诉被告张维峡、袁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振江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严振江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振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5元,由原告严振江负担。

审判员 朱 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朱玮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