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9485号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号。代表人童海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琪、徐康银,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明,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东凯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西彭镇宝华村,组织机构代码62205804-7。法定代表人陈东明,经理。被告张利平,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吴平芳,女,195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唐登才,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维强,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启友,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波,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被告王复芬,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陈超,男,出生于1971年4月,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方勇,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殷廷勇,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张明鸣,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张莹,女,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东明、重庆东凯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张利平、吴平芳、唐登才、陈维强、陈启友、刘波、王复芬、陈超、方勇、殷廷勇、张明鸣、张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东明、重庆东凯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张利平、吴平芳、唐登才、陈维强、陈启友、刘波、王复芬、陈超、方勇、殷廷勇、张明鸣、张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东明、重庆东凯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张利平、吴平芳、唐登才、陈维强、陈启友、刘波、王复芬、陈超、方勇、殷廷勇、张明鸣、张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东明、重庆东凯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张利平、吴平芳、唐登才、陈维强、陈启友、刘波、王复芬、陈超、方勇、殷廷勇、张明鸣、张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游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艳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