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654号原告王兴志,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双辽市。被告唐绍臣,男,57岁,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志与被告唐绍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兴志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兴志撤回诉讼。
审判员 徐占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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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兴志与被告唐绍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654号原告王兴志,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双辽市。被告唐绍臣,男,57岁,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志与被告唐绍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兴志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兴志撤回诉讼。
审判员 徐占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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