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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1654号

原告王兴志与被告唐绍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兴志,唐绍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654号原告王兴志,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双辽市。被告唐绍臣,男,57岁,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志与被告唐绍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兴志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兴志撤回诉讼。

审判员  徐占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高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