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27民初270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
原告赵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1月3日按民俗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于××××年××月××日在岚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7年农历4月11日生一子,取名曹泽鹏,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取名曹雅鑫,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存款10000元,无债权、债务。婚后因被告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经常打骂原告,酗酒闹事,家务事由被告父母掌管,不由原告支配,原告在家中无地位,无任何权利,原告在家无安全感,忍气吞声。
原告从2015年农历9月离开被告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故提起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曹泽鹏随被告生活,抚养费被告负担,婚生女曹雅鑫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
三、分割夫妻家庭共同财产存款10000元,每人一半;
四、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曹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有望和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3日按民俗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于××××年××月××日在岚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7年农历4月11日生一子,取名曹泽鹏,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取名曹雅鑫,现随原告生活。婚前,被告送原告彩礼款共计14000元。原告无陪嫁。双方共同财产有存款10000元,共同债权有原告弟弟借的13000元,无共同债务。婚后近两年来因被告喜欢酗酒,导致双方经常吵架。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虽有争吵,但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孩子,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此,原告也未能提出证实夫妻感情破裂且和好无望的事实与证据,故原告关于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花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花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