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15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蒙长贵,男,生于1940年3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焕良,男,生于1975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华,男,生于1972年5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朝鲜,男,生于1950年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
第三人:蒙春全,男,生于1963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上诉人蒙长贵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通知上诉人蒙长贵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书培
审判员 何华轩
审判员 吕元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