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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终1509号

蒙长贵与赵焕良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蒙长贵,赵焕良,张文华,王朝鲜,蒙春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15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蒙长贵,男,生于1940年3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焕良,男,生于1975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华,男,生于1972年5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朝鲜,男,生于1950年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

第三人:蒙春全,男,生于1963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上诉人蒙长贵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通知上诉人蒙长贵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书培

审判员  何华轩

审判员  吕元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