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8民初1326号
原告:王友志,男,生于1974年6月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杰,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可欣,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鹿邑县弘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
法定代表人:郑记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云佩。。
被告:郑记国。
原告王友志诉被告鹿邑县弘盛置业有限公司、郑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孔维良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友志及委托代理人白杰、被告鹿邑县弘盛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郑记国的委托代理人周云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30日,被告鹿邑县弘盛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郑记国共同向原告借款762000元,约定月息2分,还款期限为2016年1月25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鹿邑县弘盛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郑记国偿还本金762000元,利息60960元,2016年5月25日以后利息另计。
被告鹿邑县弘盛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被告鹿邑县弘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记国实际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2分,到2016年1月25日止,本息合计762000元,2015年12月30日,鹿邑县弘盛置业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是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郑记国是鹿邑县弘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属职务行为,该款应由鹿邑县弘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16年1月25日以后利息应双方约定或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
被告郑记国辩称,借款属实,借款时郑记国系被告鹿邑县弘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属职务行为,借款用于鹿邑县弘盛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2、5、8号楼,该笔借款应由鹿邑县弘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证意见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郑记国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及被告鹿邑县弘盛置业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经质证,被告鹿邑县弘盛置业有限公司、郑记国对第1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该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2.借条1份,证明2015年12月3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762000元,约定月息2分,还款期限为2016年1月25日,见证人为顾卫东。经质证,被告鹿邑县弘盛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郑记国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异议认为借条上月息2分是指2015年12月30日以前借款本金600000元的利率,2015年12月30日以后利率没有约定。经审查,该证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综合以上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12月30日,原告王友志与被告鹿邑县弘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记国经前期借款600000元进行结算,被告鹿邑县宏盛置业有限公司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款762000元借条1份,约定月息2分,还款期限为2016年1月25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按借款本金762000元,月息2分计算,每月利息为762000元×0.02=15240元,自2016年1月25日计算至2016年5月25日共计4个月,15240元/月×4=6096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支付义务后,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郑记国在借款时系被告鹿邑县弘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公司楼房建设系职务行为,借款应有被告鹿邑县弘盛置业有限公司偿还。被告抗辩,2016年1月25日以后利息不应按照月息2分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告诉请,应予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鹿邑县弘盛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友志本金762000元,利息60960元,合计8229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2016年5月25日以后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履行还款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91元,由被告鹿邑县弘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维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