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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执258号

陈凤红与马丽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凤红,马丽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陈凤红,住所地依安县。被执行人马丽芳,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依安县中心镇向阳村。陈凤红申请马丽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依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凤红于2016-1-21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丽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凤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3执第258号案,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马丽芳继续清偿。如发现被执行人马丽芳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陈凤红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