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995号关于被执行人赵杰犯盗窃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002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转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刑初字第0028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连英
审 判 员 李建民
代理
审判员 艾峰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文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