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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异75号

佛山市禅城区麒通彩印厂与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麒彩通印长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麒通彩印厂,崔永久,佛山市格天异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异7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麒通彩印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胡文琼。委托代理人徐精,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崔永久,男,汉族,住所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佛山市格天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崔永久。本院在执行佛山市禅城区麒通彩印厂与佛山市格天异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天异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麒通彩印厂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崔永久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根据生效的(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格天异公司进行强制执行。经查,格天异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崔永久。现该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根本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崔永久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查明:2015年12月14日,本院对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麒通彩印厂诉被告格天异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54385.60元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格天异公司未能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粤0604执363号案立案执行。另查明,格天异公司为一个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及法定代表人为崔永久,注册资本81万元。

本院认为,格天异公司系崔永久一个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只有在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崔永久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没有证据表明股东崔永久个人财产存在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事实,在此情况下,申请人申请追加公司股东崔永久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麒通彩印厂追加崔永久为(2016)粤0604执363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苏毅清

审判员  吴小明

审判员  丁保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董小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