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孟根富,男,1962年12月9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305211962********,住德清县武康镇春晖街**号*幢***室。被执行人时友强,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305211968********,住德清县武康镇回南小区**幢***室。申请执行人孟根富与被执行人时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041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40413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执行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521执11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鲍满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沈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