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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979号

杜延城与延吉新元管业有限公司之间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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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979号申请执行人杜延城,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吉新元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为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长白路。法定代表人金昌益,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杜延城与被执行人延吉新元管业有限公司之间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杜延城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字39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吉新元管业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延吉新元管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杜延城工伤补偿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行费4444元,共计307344元),但被执行人延吉新元管业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自动履行。2016年7月7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延吉新元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至本院账户。同年7月8日,本院将执行款3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杜延城,对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44元,申请执行人杜延城自愿放弃,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丁延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