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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执恢149号

申请人王建民与被执行人姚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民,姚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姚奇,男,汉族,水利局职工。申请执行人王建民依据已经生效的(2009)洋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姚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姚奇工资存款11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对余款本院依法冻结了姚奇的工资账户,现提取尚需一段时间,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洋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建民

审判员  何文成

审判员  岳清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