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2388号
原告:高申川。
被告:于晓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申川与被告于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申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1400元(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高申川负担。
审判员 高 晓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雨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
高申川与于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2388号
原告:高申川。
被告:于晓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申川与被告于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申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1400元(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高申川负担。
审判员 高 晓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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