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934号
原告:杜晓东,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刘卫东,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案外人:吴章萍,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杜晓东与被告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3291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杜晓东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29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杜晓东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原告杜晓东和案外人吴章萍名下按份共有的位于中山市南朗镇长平路1号观海园54座103房房屋。
二、在人民币435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告刘卫东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
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曾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法官 助理 杨 静
书 记 员 毛阿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