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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395号之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沈芳琴、徐丽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沈芳琴,徐丽萍,徐洪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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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被执行人沈芳琴被执行人徐丽萍被执行人徐洪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1执39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沈芳琴、徐丽萍所有的位于德清县武康镇春溪华庭小区前溪阁1幢1001室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偿债。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10时至2016年5月2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德清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买受人朱建芳(身份证号码330521197203011023)于2016年5月24日10时21分33秒以最高价人民币1530000元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沈芳琴、徐丽萍所有的位于德清县武康镇春溪华庭小区前溪阁1幢1001室的房产(德房权证武康镇3-002164、035800)及土地使用权[德清国用(2008)第00151104号、德清国用(2008)第00147102号]归买受人朱建芳(身份证号码330521197203011023)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姚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