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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刑初114号

李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绰号“鸭华”,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吴川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吴川市人民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颖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和李某亮(因本案已获刑)到吴川黄坡镇友谊路李某水的小卖部买香烟,李某亮与李某5因找钱问题发生争执。李某怀恨在心,便打电话将此事告诉李某5强(因本案已获刑),问李某5强是否要打那个跟李某亮吵架的人(即李某5),李某5强回答说要打,并说好要把那个人拉上车殴打。约20分钟后,李某亮驾驶租来的一辆白色小汽车搭载李某、梁某尧(因本案已获刑)、李某5强、李某保(因本案已获刑)共五人到李某水的小卖部,李某、李某5强、李某保等人下车把李某5强拉上小车,李某亮立即驾车往梅录方向行驶,在车上李某用手按住李某5的头部、梁某尧用手按住李某5的颈部不让其头部乱动,李某保用拳头对李某5进行殴打。小车行驶到吴阳旧路口至塘尾路段100多米处时,因李某5在车上不断挣扎喊“救命”,李某亮便停车,李某、梁某尧、李某5强、李某保等人把李某5推下325国道路边,李某保又用汽车防盗锁殴打李某5的背部,李某亮、李某5强、李某等人用拳脚殴打李某5的胸部、背部等处,致使李某5身体多处受伤,后众人驾车逃离现场。经吴川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5符合被钝器作用致第八、第九肋骨骨折,左胸壁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为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又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过程中持凶器,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和同案人李某亮(因本案已获刑)到吴川黄坡镇友谊路的李某水的小卖部买香烟,李某亮与被害人李某5因找钱问题发生争执。李某对李某5怀恨在心,便打电话将此事告诉同案人李某5强(因本案已获刑),问李某5强是否要打跟李某亮吵架的李某5,李某5强回答说要打,并说好要把李某5拉上车殴打。约20分钟后,李某亮驾驶租来的一辆白色小汽车搭载李某、李某5强、梁某尧(因本案已获刑)、李某保(因本案已获刑)共五人到李某水的小卖部,李某、李某5强、李某保等人下车强行把李某5拉上小车,李某亮立即驾车往梅录方向行驶,在车上李某用手按住李某5的头部、梁某尧用手按住李某5的颈部不让李某5头部乱动,李某保用拳头对李某5进行殴打。小车行驶到吴阳旧路口至塘尾路段100多米处时,因李某5在车上不断挣扎喊“救命”,李某亮便停车,李某、梁某尧、李某5强、李某保等人把李某5推下325国道路边,李某保又用汽车防盗锁殴打李某5的背部,李某亮、李某5强、李某等人用拳脚殴打李某5的胸部、背部等处,致使李某5身体多处受伤,后众人驾车逃离现场。经吴川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5符合被钝器作用致第八、第九肋骨骨折,左胸壁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及同案人已与被害人李某5进行民事调解,李某5强、李某保、李某亮、李某、梁某尧共赔偿给被害人李某5人民币12万元正,李某5请求不追究各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所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议书、收据、撤诉申请书,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证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麦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5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及同案人李某亮、李某5强、李某保、梁某尧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属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及其同案人持械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决定对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经查,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没有遵循合法的途径解决而打电话纠集同案人对被害人李某5实施殴打,其主观恶性较大,故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适当调整。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建 冲

代理

审判员 林   弦

人民陪审员 宁 亚 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㈠犯罪情节较轻;㈡有悔罪表现;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