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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2830号

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2830号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1291号金陵宙辉国际花园5号楼2号房。法定代表人严英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翔,江苏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康,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琦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钱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