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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5财保14号

申请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连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连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5财保14号申请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永县永明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陈雅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利军,合规风险部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周连斌,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2月16日,住江永县。申请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连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周连斌在银行的存款帐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连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永县支行桃川营业所账号,只收不付。申请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小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何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