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468号
原告:雷丁苗,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徐明静,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加佳,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伟,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丁苗诉被告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雷丁苗于2016年7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雷丁苗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丁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雷丁苗负担。
审 判 员 张庆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朱玲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