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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1468号

雷丁苗与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丁苗,周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468号

原告:雷丁苗,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徐明静,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加佳,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伟,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丁苗诉被告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雷丁苗于2016年7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雷丁苗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丁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雷丁苗负担。

审 判 员  张庆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朱玲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