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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80号之一

南京百协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雷吉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百协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雷吉森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百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148号。法定代表人罗生美,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管志翔,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雷吉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201号之一701室。法定代表人韩琼,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百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雷吉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货款60924.15元,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XX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