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3464号
原告:鱼宝娣,无业。
法定代理人:徐冲波,1974年7月8日,无固定职业。
法定代理人:徐冲腾,1978年7月9日,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崔东华,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世香,公司职员。
被告:白明云,公司职员。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867816W)。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甬江大道1号宁波书城文化广场8号楼8楼。代表人:高俊,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凯凯,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宝娣与被告李世香、白明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鱼宝娣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宝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35元,合计760元,由原告鱼宝娣负担。
审 判 员 徐望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陈旭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