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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2314号

庄倩与上海敬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庄倩,上海敬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314号原告庄倩,女,199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纪梅英(系原告母亲),住址同原告。被告上海敬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舒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娱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倩诉被告上海敬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倩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庄倩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马勇刚

人民陪审员  石顺芳

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