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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668号

原告黄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668号

原告:黄某,女,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彭某某,男,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任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