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991号
原告:魏素芝,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秦立峰,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告:韦小侠,女,1963年6月22日生,汉族。
被告:刘伟,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
原告魏素芝诉称:被告秦立峰与韦小侠系夫妻关系,被告秦立峰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和2015年6月3日像原告借款250000元和147000元,出具借条2张。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拒绝还款,现被告为躲避债务将大富豪浴池低价转让给其女婿刘伟。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97000及利息109880元。
本院认为:被告秦立峰的行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临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故
本院认为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秦立峰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素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6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魏素芝。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珍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俊俊附:裁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动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