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3刑初74号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陈明,男,1992年6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屏南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3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2年8月19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吸毒于2014年1月12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0月12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9月16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陈明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博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陈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杨陈明用锯片将被害人郑某位于屏南县古峰镇一中横路9号店铺后门窗户的钢筋锯断,而后从窗户进入该店铺,将店内38部不同品牌手机、4台苹果平板电脑、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其中有价格凭证的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0244元,无价格凭证的被盗物品经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5770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6014元。2016年3月1日,被告人杨陈明在屏南县城关派出所被办案民警抓获到案,所盗物品已全部追缴并归还失主郑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陈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屏南县人民法院(2011)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屏南县看守所出具的屏看释(2011)37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屏公决字(2012)681号、屏公(城关)行罚决字(2014)11号、屏公(城关)行罚决字(2014)11号437号、屏公(城关)行罚决字(2015)3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销售出库单、发货单;证人吴某、杨某、颜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供述;被告人杨陈明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屏价认证(2016)3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陈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3601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陈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陈明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陈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陈明在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物,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陈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肖雅琼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许达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