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004号原告苟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屠金伟,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苟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定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宗惠丹(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