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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2004号

苟某某诉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苟某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004号原告苟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屠金伟,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苟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定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宗惠丹(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