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字第5149号
原告:贺强强。
被告: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石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强强与被告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强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后为13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邵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