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980号
原告:马丽娜。
原告:马丽琴。
被告: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杭州东新分店。营业场所:杭州市下城区。
负责人:何忠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元,该公司职员。在本院审理原告马丽娜、马丽琴诉被告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杭州东新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娜、马丽琴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杭州东新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丽娜、马丽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娜、马丽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丽娜、马丽琴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陈毓华
代理
审判员 丁水平
代理
审判员 俞琳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夏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