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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金衡生与被执行人谢培晓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衡生,谢培晓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金衡生。被执行人谢培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衡生与被执行人谢培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谢培晓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对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阳春元

审判员  宁建辉

审判员  杨孝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罗兰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