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金衡生。被执行人谢培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衡生与被执行人谢培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谢培晓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对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阳春元
审判员 宁建辉
审判员 杨孝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罗兰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