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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财保9号

申请人甘露与被申请人魏武、彭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露,魏武,彭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财保9号

申请人:甘露,男,汉族,1987年1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福建村。

委托代理人:廖泉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魏武,男,汉族,1967年8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五里二村**号*楼。

被

申请人:彭琦,女,汉族,1986年2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号平房。担保人:冯梅,女,汉族,1962年8月22日出生,现住武汉市江岸区佳园小区**栋*单元。担保人:张梦军,男,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武汉市江汉区统一街*******号。申请人甘露与被申请人魏武、彭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魏武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U栋4层房屋。为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露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甘露所有的位于武昌区水果湖横路7号3栋12层房屋(建筑面积106.09平方米)。

二、查封申请人甘露提供担保的冯梅所有的位于江岸区佳园小区16栋3单元房屋(建筑面积90.36平方米)。

三、查封申请人甘露提供担保的冯梅所有的位于江岸区金桥大道28号世纪家园—香利庭苑5栋2单元房屋(建筑面积163.33平方米)。

四、查封申请人甘露提供担保的张梦军所有的位于江汉区统一街271-273号房屋(建筑面积90.6平方米)。

五、查封被申请人魏武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U栋4层(建筑面积93.1平方米)、3号(建筑面积94.88平方米)、4号(建筑面积93.1平方米)、8号(建筑面积74.79平方米)、9号房屋(建筑面积74.79平方米)。申请人甘露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