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53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个体经营户。2002年10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在缓刑考验期间辱骂、殴打他人、扰乱机关办公秩序,于2003年8月5日被本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2016年3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汀,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沈来云,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金某,农民。2005年3月31日因赌博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元。2010年3月17日因赌博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人民币二千七百元。2016年3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转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冯某(绰号“阿”),农民。2016年4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金某、冯某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乔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汀、沈来云,被告人金某、冯某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天长北路拉芳舍对面三楼一棋牌室内陆续开设以搓麻将、十三道、四家比等为形式的赌博场头,组织招引汪某、苏某、郑某等多人参赌,并雇佣被告人金某、冯某女为赌场抽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金某个人非法获利15000余元,期间赌场抽头获利45000余元。被告人冯某女个人非法获利10000余元,期间赌场抽头获利20000余元。另查明,2016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金某及其他参赌人员被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内当场抓获;同年4月14日,被告人冯某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查明,被告人冯某女已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金某已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金某、冯某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汪某、苏某、郑某、赵某、张某、王某乙、翁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金某、冯某女和证人王某乙、翁某、郑某、赵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三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的前科刑事判决书,退缴违法所得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引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金某、冯某女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处罚,现又犯开设赌场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要求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冯某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且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冯某女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金某、冯某女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或者没收。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冯某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金某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冯某女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
审判员 王永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王小洁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