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2民初993号
原告:兴仁县冬瓜岭农产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址兴仁县回龙镇孔寨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永华。
委托代理人:万继宽,贵州春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肖启佑,县委党校常委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培林,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仁县冬瓜岭农产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肖启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认为可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仁县冬瓜岭农产品种植农民专��合作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仁县冬瓜岭农产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40.00元,减半收取11170.00元,由原告兴仁县冬瓜岭农产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审判长 王 松
审判员 王光梅
审判员 付 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小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