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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622民初10号

原告赵某某等五人诉被告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班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班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余某甲,杨某某,余某乙,洒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622民初10号原告赵某某,男,42岁。原告余某甲,男,44岁。原告杨某某,男,44岁。原告余某乙,男,46岁。原告洒某某,女,26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青海莲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余某甲、杨某某、余某乙、洒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余某甲、杨某某、余某乙、洒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余某甲、杨某某、余某乙、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350元,由原告承担。(已免交)

审判员  刘青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生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