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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716—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朱凤霞查封房屋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铭涛,郎娜,朱凤霞,张晓东,李尧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716—5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铭涛,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郎娜,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朱凤霞,女,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张晓东,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李尧臣,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北关一路*号*号楼*单元***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铭涛、郎娜、朱凤霞、张晓东、李尧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本院(2014)莱州平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铭涛、郎娜、朱凤霞、张晓东、李尧臣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五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凤霞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朱凤霞共有份额位于莱州市开发区玉山街开建小区11幢2-西6小房、2-702室(房屋所有权证:莱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559410819**号)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朱凤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3、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