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8956号原告张爽,女,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吕卫峰,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爽诉被告吕卫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原告所诉被告吕卫峰的名称有误,应为“吕卫锋”,属于当事人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吕卫峰名称有误,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张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国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