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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1194号

李长有与韩天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长有,韩天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有,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天富,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长有因与被上诉人韩天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张前进

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申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