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有,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天富,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长有因与被上诉人韩天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张前进
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申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