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3执48号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86年6月8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
被执行人:朱某,女,汉族,1986年8月26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朱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朱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朱某外出打工,去向不明,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拉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生仓
审判员 史正光
审判员 扈宏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哈进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