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6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书芹。
被执行人:山东铭源乳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庆祥。本院在执行王书芹与山东铭源乳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劳人仲案字[2016]第00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吉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
王书芹与山东铭源乳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6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书芹。
被执行人:山东铭源乳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庆祥。本院在执行王书芹与山东铭源乳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劳人仲案字[2016]第00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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