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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671号之二

王书芹与山东铭源乳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书芹,山东铭源乳胶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6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书芹。

被执行人:山东铭源乳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庆祥。本院在执行王书芹与山东铭源乳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劳人仲案字[2016]第00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吉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