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5144号原告黄龙阳,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军龙,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心珠,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黄龙阳与被告黄军龙、张心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龙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黄龙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细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培阳速 录 员 卢凤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