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1946号原告郑安平。被告褚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安平与被告褚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安平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褚辉的工资,冻结价值为56000元。原告郑安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郑安平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褚辉的工资56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书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淑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