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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执978号

袁伟才、覃奇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伟才,覃奇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978号申请执行人袁伟才,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藤县人,个体户,住藤县。被执行人覃奇凤,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藤县人,农民,住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藤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覃奇凤相当于12082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覃奇凤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云

审 判 员  蒙德彪

代理

审判员  黄建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叶春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