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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1470号

冷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冷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1470号原告冷某某,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韩某某,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冷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述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姜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