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1470号原告冷某某,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韩某某,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冷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述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姜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