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2170号
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灿荣,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姚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66元,减半收取为14433元,由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太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孙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