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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587号

四川省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彭晓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省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晓峰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龙镇,组织机构代码20486890-1。被执行人彭晓峰,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古蔺县古蔺镇。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彭晓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泸泸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给付申请人代其履行赔偿款246490元及利息和垫付诉讼费、承担执行费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失信人员决定书。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住房和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泸泸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4)泸泸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启君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田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正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