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13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但某,无业。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3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无业。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3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年华,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但某、熊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但某、熊某及其辩护人徐年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l0、11月份至2015年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熊某、但某每隔一、二个月将“肾白金”、“鹿血片”、“蚁力神”、“德国金刚片”等性保健品送到乐清市大荆镇兴隆街3×号销售给胡某、肖某(以上二人均已判刑),再由胡某、肖某将购买的这些性保健品销售给他人食用。2015年10月27日,乐清市公安局民警在乐清市大荆镇兴隆街3×号查获胡某、肖某经营的这家成人用品店,当场查获店内的“肾白金”、“鹿血片”、“蚁力神”、“德国金刚片”等十一种性保健品。2016年3月7日早上,被告人熊某、但某再次到乐清市大荆镇兴隆街3×号向肖某销售性保健品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从熊某驾驶的赣K×××××现代车内查获“新伟哥”、“肾白金”等大量性保健品。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鉴定,其中“肾白金”、“德国金刚片”、“伟哥007”“鹿血片”、“蚁力神”、“金玛卡”、“本能”、“鹿血神丹”、“早泄克星”等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但某、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账本、快递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前科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食品药品检验结果函件、作案工具手机四只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但某、熊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被告人但某、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但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熊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二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但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
二、被告人熊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熊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四、扣押于乐清市公安局的涉案性保健品及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四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益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陈雄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