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3刑初19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喜荣,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2月19日由鹿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30日由鹿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辩护人徐日清,鹿寨县鹿兴驾校的员工。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喜荣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2日、6月17日、6月27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群、龙定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喜荣及其辩护人徐日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7日,鹿寨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接匿名群众举报,称家住鹿寨县寨沙镇九敢村的徐喜荣是专门制造砂枪卖的。接报后,城北派出所民警当日到徐喜荣家进行调查,在徐喜荣家中查获其制造的一支砂枪,同时查获其持有的一支砂枪、一支自制仿54式手枪及制造枪支设备等物品。经柳州市公安局鉴定,徐喜荣被查获的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被告人徐喜荣辩称: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搜出枪是事实,其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徐日清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徐喜荣年老体弱、耳聋。2000年,经医院诊断患有鼻咽癌后,其性格就变了,与外界联系较少,所以不知道公安机关要求上缴枪支,一直把枪留着。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制造枪支2016年2月17日2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匿名群众举报后,到鹿寨县寨沙镇九敢村黄泥坪屯29号之一徐喜荣的家中进行搜查,当时徐喜荣不在家,其儿子徐某甲在场。公安民警在新房子二楼的橱柜上搜出一支仿制手枪、在老房子搜出三支砂枪和26根枪管、扳枪等零部件。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徐喜荣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供述查获的一支黑色砂枪是其在儿子徐某乙15-16岁时做给儿子使用的,其自2000年以后就不做枪了。经鉴定,该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二、非法持有枪支2016年2月17日2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匿名群众举报后,到鹿寨县寨沙镇九敢村黄泥坪屯29号之一徐喜荣的家中进行搜查,当时徐喜荣不在家,其儿子徐某甲在场。公安民警在新房子二楼的橱柜上搜出一支仿制手枪、在老房子搜出三支砂枪和26根枪管、扳枪等零部件。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徐喜荣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供述查获的一支长砂枪是其父亲徐美荣做的,父亲死后,其一直留着这支枪。还有一支仿制手枪是以前有一个人拿来给其父亲徐美荣修,因为修不好,别人就留下。父亲死后,其一直留着这支枪。还有一支短砂枪是别人拿来给其修,因为修不好,别人就留下,其也留着这支枪。经鉴定,上述三支枪,有二支(长砂枪和仿制手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另外一支(短砂枪)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被告人徐喜荣供述,在其家里搜出的击板、扳机、发条、枪管等零件是2000年之前别人拿来做砂枪,做完之后剩下的。火药、铁砂、子结是其在市场买回来的。另查明,1、查获的上述物品已上交到鹿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2、被告人徐喜荣患有鼻咽癌。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举证的证据有:1、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徐喜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喜荣的身份情况。3、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徐喜荣的家进行搜查,搜出三支砂枪、一支仿制手枪及枪的零部件,并依法扣押。4、提取证据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徐喜荣的带领下,在其老房子内提取钻孔机等制作砂枪所使的工具,并依法扣押。5、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徐喜荣指认其藏枪的地点是老房子那。6、证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证实,公安民警在家中搜出的枪等物品均是其父亲徐喜荣的。8、鹿寨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报告单证实,被告人徐喜荣耳聋,患有鼻咽癌。9、柳州肿瘤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证实,被告人徐喜荣患有鼻咽癌。10、被告人徐喜荣供述:公安民警搜出的枪支中,有一支黑色砂枪是其做给儿子徐某乙的。有一支长砂枪是其父亲做的,父亲死后,其把枪留下来。有一支仿制手枪是别人拿来给其父亲修,因修不好,别人不要了,一直留在其家里的。有一支砂枪是别人拿来给其修,因修不好,别人也不要了,也一直留在其家里。板机等零件是做枪时剩下来的。自2000年开始,其患鼻咽癌后就不再做枪。11、枪支鉴定书证实,查获的枪支中有三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有一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喜荣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喜荣犯非法制造枪支罪成立。被告人徐喜荣还非法持有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喜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被告人徐喜荣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喜荣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制造枪支、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喜荣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二、查获的枪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吕文红
人民陪审员 黄福来
人民陪审员 巫裕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