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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30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燕平、候凯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李燕平,侯凯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3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东濠沟南段125号。负责人游波,行长。被执行人李燕平,女,汉族。被执行人侯凯民,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邑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燕平、侯凯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燕平、侯凯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燕平、侯凯民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燕平、侯凯民拥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东道*号*栋*单元*层*号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燕平、侯凯民拥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东道*号*栋*单元*层*号住房一套(权23****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志强

审 判 员  范小刚

代理

审判员  唐 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邹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