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3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东濠沟南段125号。负责人游波,行长。被执行人李燕平,女,汉族。被执行人侯凯民,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邑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燕平、侯凯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燕平、侯凯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燕平、侯凯民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燕平、侯凯民拥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东道*号*栋*单元*层*号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燕平、侯凯民拥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东道*号*栋*单元*层*号住房一套(权23****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志强
审 判 员 范小刚
代理
审判员 唐 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邹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