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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5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王晓丽与被执行人刘伟达、董艳玲、刘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五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04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晓丽,刘伟达,董艳玲,刘博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5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晓丽,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刘伟达,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董艳玲,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业主,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刘博文,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干警,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伟达、董艳玲、刘博文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博文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博文银行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