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尹红云。被执行人高林枝。被执行人黄德忠(被执行人高林枝的丈夫)。申请执行人尹红云与被执行人高林枝、黄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9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尹红云借款828500、负担案件受理费9666.5元。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林枝、黄德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高林枝、黄德忠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谦
审判员 王世军
审判员 吴公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段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