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法院不 予 批 准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0223刑更2号罪犯庞春玲,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了(2012)尉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庞春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现本院未成年综合审判庭建议对罪犯庞春玲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庞春玲哺乳期已满,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罪犯庞春玲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审判长 曹新民
审判员 李国卿
审判员 王培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贾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