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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刑更2号

庞春玲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春玲

裁判文书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不 予 批 准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0223刑更2号罪犯庞春玲,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了(2012)尉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庞春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现本院未成年综合审判庭建议对罪犯庞春玲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庞春玲哺乳期已满,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罪犯庞春玲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审判长  曹新民

审判员  李国卿

审判员  王培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贾晶晶 更多数据: